法令:合作社法
依合作社法所指之合作社,指依平等原則,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,以共同經營方法,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,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。合作社為法人。
主管機關
合作社主管機關,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但其目的事業,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。
業務
合作社係因共同需求而籌組,可以經營下列業務,:
一、生產:經營各種生產、加工及製造之一部或全部業務。
二、運銷:經營產品運銷之業務。
三、供給:提供生產所需原料、機具或資材之業務。
四、利用:購置生產、製造及儲銷等設備,供生產上使用之業務。
五、勞動:提供勞作、技術性勞務或服務之業務。
六、消費:經營生活用品銷售之業務。
七、公用:設置住宅、醫療、老人及幼兒社區照顧相關服務等公用設備,
供共同使用之業務。
八、運輸:提供經營運輸業所需服務之業務。
九、信用:經營銀行業務。
十、保險:經營保險業務。
十一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。
其中信用、保險不得與前項其他各款業務併同經營。
合作社發起
合作社之籌組,需有7個以上的發起人發起籌組,擬訂「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」、「發起人名冊」、「合作社籌組計劃書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後開始進行合作教育與進行籌備、舉行成立大會。
合作社命名
過程中需要先確立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,有限責任,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,負其責任;保證責任,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,負其責任;無限責任,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,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。
合作社籌組與登記
經與籌備會成員(發起人)辦理至少2次籌備會,討論擬定章程、規章、業務計畫書草案、招收社員後,舉辦創立會(成立會),與社員討論、通過章程,進行理事、監事選舉、組織社務會,創立會結束之一個月內,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、章程及社員名冊,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。
合作社籌組所需表格下載
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 >>統計資料及表格下載